交通事故中的伤者,由于恢复治疗导致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顾的,就会产护理费的损失问题。护理费是护理人看护所产生的损失,护理人可以是受害人的亲属,也可以是专业的护工。
严格意义上,护理费的计算分为定残前的护理费以及定残后的护理费。护理费需结合多个要素综合计算:
严格意义上,护理费的计算分为定残前的护理费以及定残后的护理费。护理费需结合多个要素综合计算:
1. 定残前的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其中:
(1)护理人员收入
护理人员有工资收入的,可参照其工资收入计算护理费(多针对亲属护理);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也即,可以是多人。
(3)护理时间
定残前的护理,护理时间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2. 定残后的护理费
定残后的护理各地规定不一。以深圳市为例,其明确: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为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第2款规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最新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 30%,计算5年。对超过5年后,受害人仍需继续后续护理的,可另行诉讼(也即再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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