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10级伤残案件,通常受害人可以主张的项目内容包括一般性的人身损害项目即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还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基于伤残发生的项目。在深圳市,对于10级伤残,不考虑常见的赔偿项目内容,以基于伤残发生的项目为例,有:
1、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有,残疾赔偿金 = 深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法定的赔偿年限 × 10%,其中,法定赔偿年限为:60周岁下受害人,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解释》有,被扶养人生活费 = 深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 法定的赔偿年限 × 10% ÷ 法定扶养人数,其中,法定赔偿年限为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时,计算20年。被扶养人为60周岁以上的人时,年龄每增加1岁在20年的赔偿年限上减少1年;对于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按5年计算。
3、伤残鉴定费
十级伤残的司法鉴定委托费用通常在2000元至4000元不等。
4、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深圳市地方实践,统一为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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