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1年7月24日,陈某驾驶粤BXXXXX号小车回家,行驶至住宅区的停车场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毁损。由于是公共停车场,陈某为了避免造成交通堵塞,就移开了事故车辆,还清除了事故现场。事后,陈某自发将事故车辆交给汽车修理厂维修,后再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得出结论:此次事故车辆的损失痕迹与现场碰撞痕迹不符。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陈某继而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汽车修理费等。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核损定价前,未对事故现场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且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对保险车辆进行了维修,导致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及费用无法核定。因保险车辆的事故成因、车辆损失已无法确定,李某应当承担责任。据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应当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通知保险公司、交警部门前来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负有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如果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本案中,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仅没有做好现场保护工作,还清除了事故现场,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起因、车辆损失等关键问题。
据此,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通知保险公司前来核定损失,以避免丧失索赔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