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6月15日,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建材厂内,李某驾驶中型专项作业车在为王某驾驶的货车吊装楼板。吊装楼板作业过程中,由于操作不慎致使吊装的楼板将王某砸伤。王某被立即送往XX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王某进行伤残鉴定,鉴定为拾级伤残。
由于李某以及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人XX保险公司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王某受到的损失,王某向法院诉求: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4.9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2560元,误工费10350元,伤残赔偿金5347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1452.15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某辩称,王某是在自己的货车上捆绑楼板时被作业车吊装的楼板砸伤,其同意按照50%的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在王某住院期间为其垫付了26000余元。原告主张太高,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XX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故本公司不需要承担交强险的保险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次事件应当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由于本次事故中原告王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80%的民事责任,王某负本次事故20%的责任。最后作出判决如下:
一、XX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某护理费2560元,误工费8940元,交通费1161元,残疾赔偿金2397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0366.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71999.25元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王某医疗费3.92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80元,营养费1280元,鉴定费1600元,共计12163.92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类似于本案这种不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经常发生,许多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同样会以“该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不需要承担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来进行抗辩。如果受害人不懂或者不太了解法律的话,很有可能就会被这些保险公司那些类似冠冕堂皇的借口给忽悠了。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那这是不是就意味着不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人就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所以,本案中的受害人王某虽然不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同样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标准获得赔偿。
在厂区被砸伤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标准赔偿
2025-04-20 07: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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