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8月29日,小张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深南大道南侧时,与黄某驾驶的粤SXXXXX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张受伤需住院接受治疗。2009年9月20日,小张出院,并前往某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结论为两个拾级。其中2009年9与10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某支队进过现场勘查,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张无责任。
后小张通过诉讼,要求黄某与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3043元。其中关于误工费的赔偿项目,小张主张,其于2009年8月29日开始住院,两次住院22天,出院医嘱第1项写明“全休三个月”,则共误工112天。因原告事故前在某快递公司南山营业部工作,月平均工资为5139元,事故发生后其公司只发了1200元的基本工资,故二被告应向其支付误工费(5139-1200)/30×112天=14705元。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小张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在内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张支付110000元,黄某向小张支付1943元。
【分析】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因此,误工费的计算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至于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而在确定受害人收入状况方面,一般按照以下情形计算:(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本案中,受害人小张有固定收入,其因伤残误工112天,事故发生之前,其月工资为5139元,事故发生之后公司仅给付其每月1200元的基本工资,即小张因事故而遭受了误工损失,因此赔偿义务人应按照小张实际减少的损失赔偿其误工损失费。
在索赔误工损失费时,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据;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比如完税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