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内容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7条,是指因为受害人死亡或是残疾导致的对被扶养人财产损失的赔偿。
《解释》第28条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计算标准,为根据扶养人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法定赔偿年限 ÷ 法定扶养人数 × 丧失劳动能力指数
在死亡案件中,有:
1、法定赔偿年限
当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也即(18-被扶养人年龄)年;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时,计算20年;而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为[20-(被扶养人年龄-60)]年;对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则计算5年。
2、丧失劳动能力指数
死亡案件中,死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指数为100%。
3、法定扶养人数
依法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部门公布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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