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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人可否以“无名氏”为被告进行诉讼 2016-01-26 10:47:30
     在实际情况中,有很多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肇事人弃车逃逸,交管部门可能经过调查并公告后也无法找到逃逸人。在这种情况下,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应受害人的要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列明的“无名氏”提起诉讼呢?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了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包括了被告的具体信息(姓名、住址等)。另外,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第7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经过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公告后,仍然无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的,交管部门可以应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赔偿权利人不能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列明的“**车驾驶人”或者“无名氏”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以受理。

      根据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赔偿权利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需要有明确的被告。赔偿权利人不能够根据交管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列明的“无名氏”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因为“无名氏“不是明确的被告。

     因此,赔偿权利人在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的情况的,赔偿权利人是不能以“无名氏”为被告进行诉讼的。赔偿权利人如果想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合理的赔偿,不妨委托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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