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驾驶人或车主等)索赔。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单独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条的规定,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交通安全而制定的。赔偿权利人权益遭受损害,将保险公司作为单独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该条规定从实体上以及程序上都赋予了赔偿权利人直接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有义务向赔偿权利人直接进行赔偿。
根据上述的规定,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作为法定的赔偿主体,赔偿权利人是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单独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当然,如果赔偿权利人索赔的数额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的,超过的部分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保险公司是可以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单独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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