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人身遭受损伤,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损伤构成伤残,赔偿权利人欲通过诉讼来解决损害赔偿纠纷的,哪些人可以作为伤残案件的原告呢?
民事诉讼原告,指的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自己所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权人的侵害,或者是与他人产生的争议,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从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根据上述含义,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有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人、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他们是否都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呢?答案是否定的。
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人,作为赔偿权利人以及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人,当然可以作为伤残案件诉讼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的损失,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而被扶养人,不管其是否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均不可能作为交通事故伤残赔偿诉讼案件的原告,其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权利人,其所享有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由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其他的损失一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因此,交通事故伤残案件的原告只有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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