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并医疗终结后,向法定的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委托鉴定其伤害是否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伤残等级的标准,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加以说明。
伤残鉴定意见在法律上是作为证据使用的,在民事诉讼中,只要证据的来源合法并与案件有着实际的真实连续,那么就可以被法院采纳用以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由原告自身收集提供,也可以是他方途径如法院调查获得。对于鉴定意见,通常可以有两个获得途径,一个是受害人自身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个是在诉讼后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论是哪个鉴定途径下获得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都需要遵循相应的证据规则,如质证、辩论等。
在交通事故伤残索赔案件中,受害人自行进行鉴定事实上较为有优势,一方面受害人可以以此对案件的索赔掌握主动性,一方面受害人也可以选择有利于获得乃至提高伤残等级的鉴定机构,从而最大化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受害人一方自行鉴定,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鉴定的时机,一个是鉴定机构的选择:
一、鉴定时机
法定的鉴定时机为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通俗的说,治疗出院不再需要治疗即可视为治疗终结。
二、鉴定机构选择
在自行鉴定时,受害人适宜选择离未来诉讼法院地近、易于获得甚至提高伤残等级的鉴定机构,如果难于选择,咨询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是较为稳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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