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对于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来说至关重要,获得伤残等级甚至于获得更大的伤残等级证明,可以拿到更多的伤残赔偿金。而伤残等级大小是由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鉴定得出的。
在伤残鉴定的过程中,一开始面临的就是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问题。
一、对鉴定机构的选择
对鉴定机构的选择通常有4个方面需要注意:一是选择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二是选择信誉好、鉴定公正的鉴定机构;三是选择可获得伤残等级或是提高伤残等级的鉴定机构;四是就近选择鉴定机构,这里的就近是指选择受诉法院地附近的鉴定机构。
二、对鉴定人的选择
鉴定人的选择是司法鉴定程序之一,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8条规定了司法鉴定人的选择规定:
(一)鉴定机构指定
在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了鉴定委托后,原则上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协商确定
如果委托人有特殊的要求,经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双方协商一致,鉴定人也可以从鉴定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担当。
(三)鉴定人数:2人以上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也即不能只有1人);而对于那些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四)回避
为保证鉴定的公正性,鉴定人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司法鉴定人本人或是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可能影响鉴定人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时,该鉴定人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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