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 鉴定标准 \ 备注)
伤残等级 | 鉴定标准 | 备注 |
二级 | 全面部瘢痕形成 | |
三级 |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 |
四级 |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 |
五级 |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 |
六级 |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 |
七级 |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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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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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厘米以上;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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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厘米以上;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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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面部瘢痕没有一级的伤残等级评定。 |
由于面部是人对外社会活动的主要体现,因此由于面部的伤害受害人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而且基于面部的关键性,可以要求比一般其他部位同种伤残等级更高一些的赔偿金。
交通事故伤残导致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比较复杂,受害人需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处理资深律师团队,十余年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经验,为您解决一切赔偿难题,法律咨询热线400-62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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