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 |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
二级 |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
三级 |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
四级 |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
五级 |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3.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4.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5.社会交往贫乏。 |
六级 |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
七级 |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4.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
八级 |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活动受限; 3.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5.社会交往受约束。 |
九级 |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
十级 |
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4.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
伤残等级划分标准
一、伤残等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十级,从第一级到第十级。
二、伤残等级划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残十级划分
一级 |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
二级 |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
三级 |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
四级 |
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
五级 |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
六级 |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4.单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
七级 |
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6.单瘫(肌力4级);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
八级 |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4.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
九级 |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
十级 |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
(二)头面部损伤十级伤残划分
一级 |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
二级 |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
三级 |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
四级 |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3.双眼盲目3级以上; 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
五级 |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
六级 |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1级; 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
七级 |
1.一侧眼球缺失;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分缺损(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
八级 |
1.一眼盲目4级以上; 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9.头皮无毛发50%以上; 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
九级 |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 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
十级 |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
说明 |
1.面部的范围。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2.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
(三)脊柱胸段损伤十级伤残划分
一级 |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
二级 |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
三级 |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
四级 |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
五级 |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
六级 |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
七级 |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
八级 |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
九级 |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
十级 |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
(四)颈部损伤十级伤残划分
一级 |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
二级 |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
三级 |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
四级 |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
五级 |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
六级 |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
七级 |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
八级 |
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
九级 |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
十级 |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
(五)胸部损伤十级伤残划分
一级 |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四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
二级 |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
三级 |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一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
四级 |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
五级 |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
六级 |
(无) |
七级 |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
八级 |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2肋以上骨折。 |
九级 |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一级。 |
十级 |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
心脏 功能 的区 分 |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1.一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2.二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3.三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4.四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
呼吸 功能 障碍 |
1.呼吸功能障碍是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2.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1)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2)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3)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3.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4.4.3,4.4.4(b),4.4.5(a),4.5.3,4.5.4(b)属此情况];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4.5.5(a),4.10.3(b),4.10.4(b)属此情况]。 |
(六)腹部损伤十级伤残划分
一级 |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二级 |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
三级 |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
四级 |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
五级 |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
六级 |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
七级 |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
八级 |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 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
九级 |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 3.脾部分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
十级 |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
(七)肢体损伤十级伤残划分
一级 |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二级 |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
三级 |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
四级 |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
五级 |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六级 |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七级 |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
八级 |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
九级 |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
十级 |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
程度 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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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缺失和丧失功能,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2.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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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感觉丧失功能,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2.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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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 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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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指由肩胛骨的孟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它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通过肩关节功能予以体现。 2.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因事故损伤所致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的功能丧失。 3.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通过测量肩关节丧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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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足弓结构破坏,因事故损伤所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2.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1)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2)足弓1/3结构破坏或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结构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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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肢体丧失功能,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2.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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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皮肤损伤十级伤残划分
一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
二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
三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
四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
五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
六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
七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
八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
九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
十级 |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
(九)盆部损伤十级伤残划分
一级 |
(无) |
二级 |
(无) |
三级 |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
四级 |
(无) |
五级 |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
六级 |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2.子宫全切。 |
七级 |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八级 |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3.尿道严重狭窄。 |
九级 |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子宫部分切除; 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
十级 |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
(十)阴部损伤十级伤残划分
一级 |
(无) |
二级 |
(无) |
三级 |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
四级 |
1.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2.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
五级 |
1.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
六级 |
1.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2.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
七级 |
1.阴茎体部分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
八级 |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3.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
九级 |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
十级 |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6.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
四、常见的十级伤残列表
在交通事故中,大量的伤者是介于十级和无级之间,对于十级和无级不易把握,为便于伤者对照自己伤情了解伤残等级,将十级各种的情形汇成本表。
常见的十级伤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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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 脊髓及 周围神 经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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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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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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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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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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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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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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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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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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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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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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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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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低视力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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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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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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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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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内异物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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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性白内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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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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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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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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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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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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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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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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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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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 |
鼻尖缺失(或畸形)。 |
面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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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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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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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皮 |
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
颅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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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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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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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颅底骨折所致急性脑脊液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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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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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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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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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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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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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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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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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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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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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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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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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破裂修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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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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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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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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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囊破裂修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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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系膜损伤修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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脾破裂修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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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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膈肌破裂修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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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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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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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盆畸形愈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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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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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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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破裂修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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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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膀胱破裂修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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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道轻度狭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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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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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阴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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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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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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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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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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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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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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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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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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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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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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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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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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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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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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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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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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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 |
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