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 鉴定标准 \ 备注)、
伤残等级 | 鉴定标准 | 备注 |
一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 人体总体表面积 | 伤残等级的鉴定需要选择符合受害人一方的合理合适的鉴定时机和鉴定机构,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在鉴定前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二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 人体总体表面积 | |
三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人体总体表面积 | |
四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人体总体表面积 | |
五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人体总体表面积 | |
六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人体总体表面积 | |
七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人体总体表面积 | |
八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人体总体表面积 | |
九级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人体总体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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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人体总体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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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伤残等级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相关赔偿义务人依照《交通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与解释的规定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数额。
交通事故伤残导致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比较复杂,受害人需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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