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告即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侵害事故受害人的利益,被原告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人,被告可以是个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被告的身份和交通事故紧密联系,但是被告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参与者。
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交通事故的被告一般可由以下几个主体承担。
一、事故车辆的所有人。
车辆的所有人是指对车辆享有法定所有权的人,车辆的所有权人可以是国家机关、法人或是组织。
二、车辆管理人或是控制人。
是指对车辆实际支配和控制的人,包括买受人(交付但未过户)、受赠人、挂靠人和承保经营人等。
三、车辆的实际使用人。
此时针对的是对车辆实际操作的人员,包括车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
四、驾驶员。
驾驶人员如果有故意和重大的过失的,其应当和所有权人共同承担责任。
五、非机动车的驾驶人、行人和乘客。
该项规定的主体如果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可以将其列为被告依据其过错责任比例承担适当的赔偿。
六、道路涉及、施工、养护或管理人、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道路涉及、施工、养护或管理人或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其拥有被告的资格。
七、医院。
负有医疗救助义务的机构如果对事故伤者救治不及时导致伤者损失扩大的,拥有被告资格。
八、保险公司。
交强险强制缴纳以来,保险公司可以说是几乎是绝大多数交通事故的被告之一,其往往需要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事故优先赔偿。
九、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往往是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所以其也具备被告的资格。
被告是依法需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确定被告的资格,对最大程度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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