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以赔偿义务人为被告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就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对于赔偿义务人在诉讼之前已经支付的款项饰扣可以抵扣呢?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第16条的规定,在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之前或者是诉讼过程中,赔偿义务人确实已经向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款项,不管赔偿义务人是都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之中提起反诉,只要赔偿义务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抵扣赔偿权利人可获得的赔偿,人民法院均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之前,或者是在诉讼的过程中,赔偿义务人已经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款项,不管赔偿义务人是否就已经支付的款项提起反诉,只要赔偿义务人向人民法院主张就其确实已经支付的款项抵扣赔偿权利人可获得的赔偿,人民法院均应予以支持。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就是,如果赔偿义务人不主张抵扣的,人民法院没有义务提醒也没有权利自动抵扣赔偿权利人可获得的赔偿。
因此,赔偿义务人已经支付的款项是否可以抵扣,主要看赔偿义务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抵扣的主张。已经支付款项属实的,只要赔偿义务人主张,人民法院就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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