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中举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时,当事人应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后三十日内完成举证;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后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第二、若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可以不止一次地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1)证据属于国家机密需依法院职权才能取得证据 (2)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但应在举证期满前七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依职权保护、固定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书面提出。
第五、当事人申请鉴定(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在举证期间届满前提出。
第六、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尽量提供原件,原件实在无法获得的,可以使用经法院核对无误的复制品。
第七、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最后,若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完成举证任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正规的老牌律师事务所,现已在全国各地19座城市成立分所,已帮助3万多位遇到交通事故赔偿难题的伤者成功索赔,咨询热线:400-626-2163为你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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