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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中先予执行的规定 2015-09-14 14:03:40
        交通事故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是指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法院判决前,向法院申请对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执行,赔偿自己的相关费用的法律制度。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先予执行制度。我国民事诉讼中引进先予执行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免受严重损害。在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是不得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因为交通事故案件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不会出现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出现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严重受损的情形。而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形下,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运用先予执行。法院对追索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用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3、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财产担保,也可以是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具备履行能力。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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