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证是法律明确赋予当事人避免法律纠纷的重要手段,公证不仅可以为执行提供直接依据,而且在固定证据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交通事故诉讼前,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公证处对某些实施或者客观情况予以公证。经过公证后形成的公证文书,在法律上起到证据的作用,其效力极高,一般情形下,法院都会采纳。因此,当事人进行公证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极为重要,同时也减轻了自己的举证责任,降低了败诉风险。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提醒您需要注意以下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公证文书在对当事人的若干陈述进行如实记载后,又在文书结尾处加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与客观情况相符”的结论的,超出了公证机关的职权范围。公证机关的职权范围仅限于在公证文书中对有关行为、事实或者文书存在的客观情况进行如实描述,证明有关当事人的行为、陈述或一些客观现象的存在状况,而不能对有关的行为、陈述或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判断。
因此,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如果不能自己完成公证的话,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办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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