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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 2016-09-28 10:43:57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损害,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害人的被扶养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等赔偿权利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对方索赔。例如,通过“私了”(私下自行协商),通过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通过法院起诉等方式。

     如果赔偿权利人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损害赔偿纠纷,权利人在起诉时一定要复核起诉的条件。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什么是要有明确的被告呢?

     所谓“明确的被告”,对于自然人,应该明确该自然人的身份(例如准确的身份证信息),该自然人的住址,甚至该自然人的职业、年龄等。如果这些信息不能明确是不能被起诉的。例如,对于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并公告仍然无法查获逃逸者。交管部门应受害人申请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在事故认定书上将逃逸者记载为“XX车驾驶人”“无名氏”。权利人以此“XX车驾驶人”“无名氏”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属于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单位,可以作为明确被告被起诉,赔偿权利人应该明确该单位的全称、住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在此提醒权利人,如果起诉单位,不能盲目迷信单位公章,有公章不一定代表该单位明确。因为伪造公章是极其容易的,在有些特定地方,随便花几十块钱就可以伪造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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