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章有法院调解的相关规定,同时其第122条规定,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件,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实践中,调解一般会成为法院正式审理案件时的优先考虑的程序。
法院的调解书我们说具备强制执行力是有法律明确的规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236之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接受履行义务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所谓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从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一方不履行时,具备强制执行力。)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如果适宜调解的,法院也会调解,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如果受害人一方与赔偿义务人一方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并签字、盖章使之生效的,那么如果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一方包括肇事者、保险公司或其他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受害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我们说:法院的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
在交通事故的索赔案件中,如果通过法院调解也能达到很好的赔偿效果,受害人一方也可以考虑调解,因为,法院的调解对赔偿的切实执行仍然很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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