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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调解 2015-09-14 15:08:07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时,应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等相关规定。调解过程中,交通事故当事人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赔偿项目及要求的不予支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两次调解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建议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下发的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时,应注明起诉期限。
 

      公安交通管理部们应切实做好调解工作,两次调解的时间间隔至少为1日,调解期限不应超过45日。调解期间当事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两次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视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建议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损害赔偿意见,直接提交法院,仅供参考,而不下发给当事人。其中包括具体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款计算办法及计算结果。若一方当事人已同意该赔偿方案的,应注明。
 

      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被扣留的交通事故车辆,还可继续予以扣留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次日起3个月;于收取的事故责任保证金的,一年内不得发还当事人或转交对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前不得交还被扣留车辆或保证金,但扣留车辆不得超过3个月,保证金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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