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害,在赔偿问题上,需要结合各方的事故责任、致害车辆的保险情况等综合判断。致害车辆一方的当事人是否需要具体赔偿,也需综合考虑。
事实上,分析事故损害的赔偿顺序及数额问题即可判断致害人一方的损害赔偿情况。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可知,存在有全险的交通事故赔偿,顺序应为:
(一)对于全部事故损失,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即被保险机动车有责责任限额12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无责责任限额12100元,同时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二)对于交强险理赔不足部分,鉴于全险存在有商业三者险,那么就需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保险的责任限额根据保险合同确定;
(三)如果事故损害巨大,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理赔后,仍有不足的,那么就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肇事司机一方不承担具体赔偿的情况可有种,一种是该车辆一方不对事故承担损害赔偿,当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就为该情形;一种是保险公司包括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以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保险限额充足,已经对事故损失进行了全部的理赔。这时,受害人获得了应得的赔偿款,不再有额外的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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