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存在于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件以及死亡赔偿案件中,是指对人身伤害受害人或是死者家属因事故导致的严重精神痛苦的一种金钱抚慰形式,因精神损害无法具体用金钱衡量,固其属于非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是否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赔偿,这里分作为强制险的交强险以及自由险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说明,二者都是针对保险机动车致害的第三人损害进行保险理赔。
一、针对交强险
交强险只认可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交强险限额中的死亡伤残限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任时保险理赔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200000元。而死亡伤残限额项下被保险人承担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备注:在和解或是调解途径下,除非协议中保险公司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否则保险公司通常不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针对商业三者险
我国商业三者险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是不予承担赔偿的,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第8条就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项目。
鉴于针对第三人伤害承担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保险公司只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而商业三者险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此,在损害数额巨大或是涉及保险理赔后的责任分担时,受害人起诉时应当主张由交强险先行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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