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杨某驾驶机动车与一辆货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货车逃逸。经交警认定,肇事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杨某在事故中注意力不集中,存有疏忽大意的情节负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结束后,杨某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单凭交警出具的情况证明不能进行理赔。杨某遂又去交警部门,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料进行保险理赔,而交警部门却坚持认为其所提供的资料可以进行保险理赔,若保险公司认为材料不全,可以直接来调查情况。由于保险公司一直没有前往交警大队调查,则杨某至今仍未获得保险理赔。对此,杨某认为保险公司故意刁难客户拒绝理赔。
关于杨某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情形是时有发生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赔偿存有分歧,导致理赔延误。
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首先应当判断事故属于何种性质,再按照相关的要求递交理赔材料。没有人员伤亡的,只需提供出险通知书,出险证明应盖有交通管理部门印章,修车单据及其他必要的费用证明。有人员伤亡的还应提供伤者诊断证明、伤残鉴定证明、死亡者死亡证明、抢救治疗费用收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等其他必要的证明。其次,车主或被保险人,应在车辆修复或事故结案后尽快到保险公司将以上索赔单证交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否则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向保险公司提供的索赔单证、项目、印章必须齐全,书写规范,数额精准,内容真实。手续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案赔偿。领取赔款时,有的还要求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正规的老牌律师事务所,现已在全国各地19座城市成立分所,已帮助3万多位遇到交通事故赔偿难题的伤者成功索赔,咨询热线:400-626-2163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查询更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