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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商业险索赔时的注意事项 2015-05-27 18:04:17
  交通事故发生后,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在损害赔偿中,保险公司相较于肇事方,常常是先进行赔偿的。但同时,保险公司一般也只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对于超出的部分,保险公司并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其他事故责任人自行进行赔付。那么,在实际操作时,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索赔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首先,如果涉事的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顺序是按照交强险承保公司--商业险承保公司--事故肇事者的顺序进行的。即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最后仍然无法填补的损失,才由肇事者赔偿。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但是交强险承担。实践中,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法院对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予以支持的。
  
  另外,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的期限,不会因为该期间中途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后而终止,保险合同的期限应当依合同规定到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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