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事故,适用“互碰自赔”的处理方式: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
(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符合“互碰自赔”处理制度的,车主可以根据“互碰自赔”制度进行理赔:
1、各自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并说明事故相关情况,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等。
2、现场处理
按照事故发生地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应由交警处理的要向交管部门报案,留存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自行协商处理的,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当事人各执一份。
但是,事故一方逃逸、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及时通知交管部门。
3、查勘定损
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符合“互碰自赔”处理规定的,由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如果事故任何一方的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的,应当立即报警处理。
4、索赔
符合“互碰自赔”处理制度的,各方凭相关证据清单[前往各自的保险公司索赔。证据清单如下:
(1)索赔申请书;
(2)《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3)驾驶证;
(4)定损单;
(5)车辆修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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