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投保过程中,机动车所有人为交强险的被保险人。那么出借车辆的情况中,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与机动车的所有不一致,是不是就不属于交强险的被保险人范畴呢?是不是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绝赔偿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只要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就属于被保险[人的范围。即在出借情况中,只要机动车的驾驶人经过机动车所有人的许可,并且具有驾驶资格证,既可以认为驾驶人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理应对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也规定了在出借情形中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赔偿范围的,由机动车实际驾驶人承担责任。但是,假若出借人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和借用人资格审查义务的,并且事故的发生与机动车所有人未履行相应有关的,应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告知义务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在借出机动车时,不能隐瞒机动车存在的瑕疵或性能障碍。借用人资格审核义务,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应对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查,不能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资格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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