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的相关定义
根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者,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对于车上人员离开本车后又被本车事故导致的损害的是否属于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则存在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本车以外的受害人;另一种解释是属于本车以外的受害人。由于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机动车责任保险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交强险属于国家强制保险,机动车应当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机动车可以自愿投保。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根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者,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对于车上人员离开本车后又被本车事故导致的损害的是否属于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则存在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本车以外的受害人;另一种解释是属于本车以外的受害人。由于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机动车责任保险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交强险属于国家强制保险,机动车应当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机动车可以自愿投保。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