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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责任商业保险 2015-09-14 18:06:49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保护、施救及报案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六、合同期限

        保险合同期限通常为1年。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保险车辆发生全损赔偿后,保险单自行注销,未到期的保险费概不退还。

        七、赔偿处理

        (一)材料的提供

        1.保险单;

        2.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3.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4.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5.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伤者的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6.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二)车辆损失险赔偿处理

        车辆损失险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需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3.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从赔款中扣除。

        (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处理

        1.第三者损失的核定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2.第三者损失的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对于人身伤亡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四)车上责任险的赔偿

        保险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1.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员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2.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八、赔款的支付时间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九、赔偿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十、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有的车主为了降低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压力,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同时又会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该险种的责任限额比交强险高很多。投保的责任限额有10万、20万、30万、50万等档次。绝大多数机动车方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把责任推向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在没有法院判决的前提下无法也不愿意主动支付赔偿金,形成了交通事故索赔必须诉到法院才能解决的怪现象。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机动车方没有偿付能力或不愿支付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为了尽快拿到医药费或赔偿款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索赔呢?这是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极为关心的问题,也是交通事故赔偿的热点问题。

        (一)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赔偿的条件

        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赔偿的条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赔偿的,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是法律明确的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赔偿的规定。也就是说,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赔偿,无需通过被保险人这一关。

        2.保险公司与当事人有合同的约定的,保险公司可直接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赔偿。

        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与被保险人和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依据该协议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直接赔偿。比如矿难事故发生后,往往都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和受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近亲属支付赔偿金。但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和受害人近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的不多。

        3.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公司可直接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赔偿。

        “赔偿责任确定的”包括法律文件确定的赔偿责任。如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以及机动车方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达成的,并经保险人同意的赔偿协议等。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是指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而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就第三者责任险直接赔偿的案例不多。对此,目前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应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将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在侵权责任已经确定的基础上,应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向赔偿权利人给付保险金。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并在认定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向赔偿权利人给付保险金。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款的支付

        保险赔偿款的支付有两种方式:

        第一,保险公司根据法院的判决或协议的约定直接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支付;

        第二,机动车方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直接赔偿。机动车方未向受害者或其亲属赔偿时,保险公司不得向机动车方赔偿保险金。

        (三)商业保险赔偿的代位诉讼

        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代位起诉保险公司的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机动车方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确定

        “赔偿责任确定”,一是包括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二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即受害人达成的、并经保险人同意的赔偿协议。

        2.机动车方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因此,所谓“怠于”是以机动车方是否起诉保险公司或申请仲裁为前提的。

        根据上述条件,代位诉讼需要进行两个诉讼——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先起诉机动车方,在判决书确定“赔偿责任”后,再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起诉保险公司请求其按判决结果将赔偿款直接付给受害人。

        法律实务

        一、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赔偿权利人直接赔付。因此,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应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通常也会告知原告追加或直接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二、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机动车还投保了其他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付的问题,对此,目前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将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并在认定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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