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在投保后,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具有其特殊性,与其他商业保险存在巨大差别。
交强险是由国家设立并实施的,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
交强险的强制性表现如下:
1、对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除2倍罚款。
3、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
4、保险公司不得违反规定解除交强险合同。
交强险的统一性表现如下:
1、交强险在全国统一实施。
2、交强险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标准全国统一。
3、交强险赔偿限额全国统一。
交强险除了具有以上特点外,对于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对于车上人员离开本车后又被本车事故导致的损害是否属于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车上人员离开本车后,就应该是属于本车人员以外的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就算车上人员离开本车以后,他还是属于本车人员。当然,对于后一种观点持赞同态度的多为保险公司,因为这种解释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但是,由于保险合同当中的条款多为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对于车上人员离开本车后又被本车事故导致的损害应该属于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即属于交强险的承保范围。
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最高为12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最高为12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