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进行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一、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义务人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不尽其申请义务时,可以提出工伤认定;
二、受理申请机构:统筹地区的保险行政部门
三、申请时间:发生交通事故30日内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故意不提出认定申请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四、提供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
五、受理申请:申请材料和条件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六、调查核实: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入单位、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七、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为工伤的,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的,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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