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5条2款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一次复核。
若当事人对下级认定结论、上级复核结论不服的,能否就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俗称“民告官”。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可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根本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就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5条2款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一次复核。
若当事人对下级认定结论、上级复核结论不服的,能否就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俗称“民告官”。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可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根本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就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