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一次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5条2款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2)当事人对下级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上一级的复核结论不服的,不能就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根本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3)起诉时举证推翻该事故认定结论,使法院不予采信
交通事故认定,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所以跟一般证据一样,需要经过质证环节。《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中有规定,……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审理中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4)根据《信访条例》,通过信访,使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重新认定,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