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根据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相应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得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在于其认定的内容上,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可知,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
1、事故各方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由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可知,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处理有着重要的重要,尤其是其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不仅反映在具体民事赔偿上,还反映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行政责任的处罚上。那么,若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存有异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如何获得救济呢?
事实上,对事故认定书的救济可以反映在两个途径上,一个是通过申请复核获得救济,一个是在诉讼中减弱或是消灭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具体有:
1、申请复核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成功的复核表现在可以获得交管部门对事故重新认定得到机会,根据规定: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诉讼中减弱或是消灭
如果不能通过复核获得救济的,那么异议方还有一个可以获得救济的途径,那就是在诉讼中通过证据举证减弱或是消灭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事故认定书毕竟作为证据在诉讼赔偿中存在着,在诉讼中应当经过质证等一系列环节,这是异议人获得救济的另一个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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