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由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进行确定,从而为事故赔偿提供依据。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有什么关系呢?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有机动车一方参与的交通事故,并机动车方导致他人伤害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承担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若是交强险限额理赔不足,那么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即各机动车方按照事故责任的大小分担剩余的损害赔偿数额。具体来说,通常情况下的比例为(北京适用):
(一) 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 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负事故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 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 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负事故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以上赔偿比例都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不足时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更多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知识,欢迎拨打国晖(北京)交通事故咨询热线400-62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