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同等责任
以一个反映案例为说明:一母亲接儿子放学回家,然后经过十字路口附近的的辅道上走,快到路边时小孩猛往路边上跑,我嫂子还在后面,没有及时抓住小孩,一辆面包车从后面冲过来,撞到小孩。小孩脚受伤,小孩去医院治疗,目前身体其他地方没有问题,就是脚没有完全好。现在交警认定书出来了,定双方是同等责任。这个时候对于事故的赔偿该如何?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之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因事故带来的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过错的,根据事故认定的过错程度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面包车属于机动车,而小孩是行人,事故赔偿是同等责任,那么非机动方应当承担大于50%的赔偿责任。而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条之规定,面包车如果有交强险或是商业三者险的,由保险公司先予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不足的再由面包车方和小孩按照《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的过错比例分担。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同等责任
如果同等责任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那么由各方的保险公司在保险的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各当事人五五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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