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交通事故赔偿,一般老百姓都会认为得看事故中谁的责任大一些,责任大的,赔偿自然也就大;相反,责任小的,赔偿也就少了。事实上,对于赔偿的多少,是否赔,还得从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我们需要结合事故责任来看。事故责任是交管部门对事故勘验、检查后得出的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大小,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平等责任、次要责任。一般来说,从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得到事故责任的认定,则各方的赔偿责任大致就可以确定了。
关于赔偿责任的分担,我们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总结为:
1、机动车之间的赔偿按责任大小分担
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责任根据其事故责任大小确定,但是需要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依照事故责任比例由机动车各方分担。也就是说如果交强险不够赔,那么各方按过错大小来赔。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
我国确立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发生交通事故涉及机动车赔偿责任的,都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也不例外。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赔偿责任还存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也即即使非机动车、行人全责,机动车无责,机动车也得承担赔偿责任。依照76条,交强险理赔不足,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其仍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具体百分比看案件情况)。
综上,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比例,需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机动车之间,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他们共同的特点是都会先由交强险进行赔偿,不同点是后者实行无过错责任。
备注:交强险理赔不足,如有商业三者险的,商业险可以在保险限额内代替被保险人承担赔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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