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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的程序 2015-09-15 10:24:07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申请复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当事人申请,复核机关受理、复核机关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或可能重新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的送达。

     一、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时间及所需材料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应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提出复核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申请书》,载明复核请求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二、复核申请的受理

     复核申请由原出具事故认定书机关的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除下列情形外复核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已经受理的;

     2、检查机关已经对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车辆不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4、交通事故是用简易程序处理的。

     三、复核机关审查

     复核机关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申请采取书面审的形式,主要审查认定书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等方面的内容。复核部门应在30内审结。

      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责任划分不公正等情况,复核部门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事故认定机关对交通事故事实重新认定,并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需重新作事故认定的,原认定部门应在10内对事故重新调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撤销原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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