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可以证明事故发生的起因、责任的划分等情况。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份证据,当事人应当了解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应写明的内容,在收到认定书时认真阅读,在有异议时可以及时地申请复核,以免错过了复核的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的规定,除了还没有查获交通肇事逃逸的人员、车辆或者是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意外,交管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写明的内容有:
1、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道路以及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3、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
4、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获得的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进行的分析;
5、各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存在的过错和责任或者是意外原因等情况;
6、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交通管部门的名称以及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日期。
除了上述需要写明的内容外,办理该案件的民警也要签名或者是盖章,并且在事故认定书上加盖公安交管部门事故处理的专用章。
注意: 当事人如果不懂得事故认定书相关知识的,考虑到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处理意义重大,有必要及时咨询律师或者是委托律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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