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得出,其是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
如题目所说,有当事人咨询如何对其申请鉴定的问题。之所以说申请鉴定,多是因为当事人对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不服。事实上,对事故认定书没有申请鉴定的说法。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复核的途径获得救济。
所谓申请复核是指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的目的在于获得重新对事故进行认定的机会。对于申请复核,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理解:
1、复核的时间
当事人应当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出具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时,在复核申请上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复核的结果
复核有两种结果,一种是维持,一种是重新认定。
(1)若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上级交管部门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若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上级交管部门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更多认定书问题,欢迎登陆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www.peichang.cn/相应版块了解。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