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深圳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可以先行和解,和解不成的,根据最新2015《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69条,可以向有关部门设在交通警察大队的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在交警队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是我国新型的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可以让当事人双方通过自愿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调解协议书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该《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相比交管部门的调解似乎具有优先性,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好处在于经过调解的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使得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改变过去单纯由交管部门调解而只具备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的特点。由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4、195条可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司法确认的申请。如果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或法庭应当裁定调解协议有效。被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效用在于:当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协议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外,还有一个调解是交通警察现场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调解,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7条,简易程序下,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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