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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交通事故伤者死了又是全责会怎么样? 2016-02-22 10:22:18
     现实生活中存在这种情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但受害人包括死亡案件中的受害人被交管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即机动车方无责,那么此种情况下,机动车方是否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其重要特点就是被保险机动车有责也得赔偿,被保险机动车无责也得赔偿,在无责情况下,交强险理赔的最大限额为12100元。死亡赔偿案件中,单交强险的无责责任限额理赔是完全不足以承担受害人一方损失的。此时,第76条继续明确,对于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担,其中:
          
     一、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不足的,按照各方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在死亡赔偿案件中,交强险理赔完毕,如果致害人无责,那么对事故不再承担赔偿义务。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较为特殊,当交强险理赔不足时,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需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当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即非机动车、行人全责,机动车方也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此为无过错赔偿责任。
          
      机动车致使非机动车方、行人死亡,并非机动车方、行人承担事故全责时,就属于机动车方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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