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租赁的新兴方式,但是却有其独特之处。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方式。
融资租赁与一般租赁的区别在于,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由承租人对货物进行选择,出租人向出卖人付款。在实践中,出租人常常与承租人约定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支付完所有的租金后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融资租赁的租金费用也相对较高。
在机动车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的过程中,由于受融资租赁和合同的约束,出租人仍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其义务仅是向出卖人付款,权力是按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至于承租人,虽然机动车的所有权仍在出租人名下,但是承租人拥有机动车的直接控制权,其按照约定使用机动车并向出租人支付租赁,租赁期满支付完所有租赁后方可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
由此可见,对于出租人而言,其不再关心机动车的管理和使用,此时的机动车所有权的保留可以说只是收取租金的一种担保,根本没有包含对机动车使用上的收益,同时,出租人根本连承租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都不用考虑。
因此,承租人占有融资租赁标的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合同法》第24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246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正规的老牌律师事务所,现已在全国各地19座城市成立分所,已帮助3万多位遇到交通事故赔偿难题的伤者成功索赔,咨询热线:400-626-2163
融资租赁与一般租赁的区别在于,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由承租人对货物进行选择,出租人向出卖人付款。在实践中,出租人常常与承租人约定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支付完所有的租金后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融资租赁的租金费用也相对较高。
在机动车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的过程中,由于受融资租赁和合同的约束,出租人仍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其义务仅是向出卖人付款,权力是按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至于承租人,虽然机动车的所有权仍在出租人名下,但是承租人拥有机动车的直接控制权,其按照约定使用机动车并向出租人支付租赁,租赁期满支付完所有租赁后方可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
由此可见,对于出租人而言,其不再关心机动车的管理和使用,此时的机动车所有权的保留可以说只是收取租金的一种担保,根本没有包含对机动车使用上的收益,同时,出租人根本连承租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都不用考虑。
因此,承租人占有融资租赁标的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合同法》第24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246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正规的老牌律师事务所,现已在全国各地19座城市成立分所,已帮助3万多位遇到交通事故赔偿难题的伤者成功索赔,咨询热线:400-62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