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在赔偿问题上如能更快的解决,无疑能缓解社会矛盾,也能更好的维护各方尤其是受害人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待遇处理的情况(通常为有赔偿义务的一方),那么,此时该如何处理呢?
交通事故争端之所以会出现拖延处理现象,是因为对于赔偿的民事争端,各方可以采取和解或是调解的方式,而和解或是调解尤其是前者几乎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完全是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这样,倘若事故协商过程中一方突然中止协商的意愿,就很难再继续进行下去,而之前为协商所进行的准备等时间都会白白浪费掉。为此,在协商过程中,不应当时间太长,尤其对于受害人而言,一旦发现对方没有诚意,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赔。
不适宜协商或调解和适宜采取诉讼途径的情况有如下一些:
1、事故伤害重大
对于构成伤残或是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可谓事故伤害重大,此时,受害人可主张的损害赔偿项目较多,赔偿数额也较大,这些赔偿项目我国都规定有相应的标准,对于一般当事人来说,很难搞的清楚。如果不是诉讼的途径,很难获得全面的赔偿。而且有的赔偿项目,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往往也只有诉讼下才可获得。
2、各方争议较大
争议较大的案件例如对事故认定书的认定都不服,这样,即使勉强寻求和解,也很难终了。
3、被告(法定的赔偿义务人)较多
当案件涉及的法定赔偿义务人较多时,会加大协商处理的难度,各方如果没有像法院判决那样强制力的约束,很难协商一致。
4、无力赔偿情况
在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是暂时没有赔偿能力时,通过诉讼拿到判决书,可以在对方有赔偿能力时随时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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