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或者接到出警命令以后,应当立即派遣就近的执勤民警赶赴交通事故现场,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1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到达交通事故现场以后,应当立即做好如下工作:
一、划定警戒区域
交警到达事故现场以后,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的大小(具体参照《交通事故处理规范》),放置发光、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指定专门人员疏导过往车辆及行人绕行;在夜间、沙尘、雾霾等特殊情况下要增加反光、发光锥筒。
二、指挥勘查、医疗车辆停放合适位置并开启警灯
交警应指挥勘查、医疗车辆停放在便于急救、勘查的位置。同时应该开启警灯,事故发生在夜间的,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三、抢救事故受伤人员
交警应积极协助急救、医疗人员抢救伤者。如因抢救需要改变现场的,应先采取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并记录急救、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四、查找交通事故当事人
交警在完成上述工作以后,迅速查找谁是事故当事人,谁是证人,查找并控制肇事司机。而后解决交通事故认定,损害赔偿的解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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