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员处理。
如果当事人事故现场未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12条以及《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第2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做如下处理:
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并记录下列情况:1、报警时间、方式,报警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报警情况;2、交通事故发生情况;3、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包括逃逸车辆及逃逸驾驶人等情况。
其次,记录结束后,要求当事人提供交通事故相关证据或线索,并在3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案件线索,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勘验并询问当事人及证人。
最后,在3日内经调查、勘验如果交通事故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按正常处理事故的程序进行处理,例如在受理申请后10内作出事故认定书等等。
如果经交管部门检验,无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不受理的理由,送达给当事人。
经调查当事人申请的并不属于交通事故,但交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向对应部门报案,并通知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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