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当事人应该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以后在询问并记录交通事故相关情况以后,应该立即派遣就近的执勤民警赶赴现场,根据不同事故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但是,有时候当事人由于嫌麻烦或者不懂法等各种原因,没有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在交通事故发生一段时间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求助。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作何处理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做如下处理:
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询问并记录交通事故大致情况,包括:1、报警时间、报警方式、报警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车辆基本情况;3、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包括逃逸机动车的颜色、车型、车牌号以及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情况。
交管部门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其次,如果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查,上述交通事故存在的,交管部门应当受理。按照正常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进行处理,先调查取证再做事故认定书等等。
最后,如果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上述交通事故不存在的,交管部门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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