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交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事故处理人员数目的规定。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适用一般程序时,公安交管部门派出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
2、现场处置的具体安排。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首先应当划定警戒区域,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于证据的搜集方面,要指挥勘查、查找事故当事人和证人。
3、现场调查。现场调查遵循客观、全面、及时、合法的原则,收集相关证据,查清事实的真相。
4、事故车辆及机动车的处理。为收集证据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驾驶证。但是,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解除扣留,将其返还给当事人。
5、货物和物品的处理。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在核实所载货物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及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6、伤者的救助。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且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因抢救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