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现场痕迹证据很少或灭失,公安交管部门很难确定事故双方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在有的机动车撞倒甚至撞死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里,机动车驾驶员肇事逃逸,而现场的痕迹又很难追查到相关车辆,且现场并没有录像监控的,受害人或死者家属为此会“悬赏公告”,称只要交通事故目击证人出来作证的,家属会给予重酬。那么,要付酬金给道路交通事故目击证人,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凡事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并且我国对于证人只有两个条件所限制,一是作证的人必须是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二是作证的人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证人的条件并不会因为交通事故目击证人收取了酬金就丧失了作证的条件及身份。并且,我国法律规定只是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并不是强制性,所以在实践中大多是有悬赏公告了,部分证人才愿意站出来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亦规定,证人因为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及就餐费用等,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应当流入司法机构的业务经费中,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财政拨款保障。
也许有人会说,《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是证人的补助是由司法机构补助。我们的解释是,这样的规定并不排斥除了司法机构补助以外,证人就不能从例如受害人或其家属那里获得相应报酬。
另外,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要提醒那些在寻找交通事故目击证人的受害者及其家属,在有目击证人站出来时,一定要仔细鉴别其言语的可信度,以免只是招摇撞骗分子为了骗取酬金而冒充交通事故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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